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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無人曾經比屋宇署釘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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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無人曾經比屋宇署釘契,如果有釘契後發生甚麼 更新: 我是說屋宇署釘契後,屋宇署有無進一步的行動.例如:搵人拆,告上法庭. 更新 2: 我想知的是個案,不是法律意見,所謂法律意見多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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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宇署發出清拆令, 修葺令, 渠務維修令等法定命令之後, 按建築物條例可以將有關命令在土地註冊處註契, 俗稱釘契. 業主不履行命令屋宇署可按建築物條例採取進一步行動, 包括: 1. 檢控有關業主, 定罪後通常會被罰款 (最高刑罰可判監禁, 但裁判官一般只判罰款, 目前只有一宗判監的案例, 是大埔區一單有關非法在結構牆開洞的個案) 2. 聘用政府承建商代為進行所需工程, 然後向業主收回有關費用 但是否採取行動和釘不釘契無關, 不釘契也可採取以上的行動. 一般涉及個別單位的命令, 屋宇署會先進行檢控, 若業主仍不履行命令才會用方法2. , 甚至再度檢控. 至於涉多個單位的命令, 例如涉及大廈公共地方的命令, 由於檢控多個業主會有一定困難, 所以通常會直接用方法2. 而進行方法2之後, 屋宇署也會將欠款的証明拿去土地註冊處註契, 直至業主清還欠款. 另外, 注意命令不是債項, 所以即使已經註契, 仍然可以進行買賣 (只要買家願意承擔責任), 反之, 追回工程款項的註契是業主的債項, 必須先清還才能完成交易. 2007-03-17 16:15:52 補充: 因不知你所說的釘契的詳情, 所以再補充一下.除了命令, 屋宇署發出警告通知也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契. 不履行警告通知屋宇署不會有進一步行動. 只會一直註契直至你完成清拆工程.

其他解答:

其實給誰釘契都一樣, 釘契通常是因為欠款而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的charging order. 1. 被釘契物業不能自由買賣, 或轉名 樓宇在買賣或轉名以先須先解除charging order, 亦即須與債權人聯絡商討, 因charging order 必須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解除 (discharge) 2. 債權人可向法院作進一步申請 order for sale 強制將物業出售, 以繳付欠款. 不過如果物業是欠債人與第三者共同共擁有, 法院通常因會影響第三者利益而不批出order. 更多資料可向政府的當值律師諮詢: http://www.dutylawyer.org.hk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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