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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到大埔區中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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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就讀台山商會中學,中三級,經常被同學欺負,每日極多,每日做到三時,現在身體出問題和受到打擊(我想了很久)忍受不到想轉校,為了休養,轉校前我只在家裡自修加溫書,更加不想做功課,即使我收到十張,百張千張萬張黃紙都不要阻止我!如果不行的話我便可能打官司.pls comment me 更新: 他們用口和用手,傷害我,而且做了可以不認錯 更新 2: 我想去大埔萬慈中學報讀,但現在我媽媽不了解我,一口咬定是我自作自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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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我初中都是經常被人欺負 同學亦愛「幫忙」的 不過靠向老師告發同自衛是沒用的 告發 - 告了,事情又會鬧大,又會把自己牽涉在內(當時就是向老師告發;越告,他們越是欺負我) 自衛 - 你是指用言語還是武力? 用武力:太勁的打傷人,錯在自己身上;太弱不但無法自衛,更只會被人取笑,繼而更被人欺負 用「言語」自衛:即是反過來「串」別人......又是只會被人取笑~~ 扮幫忙其實不是大問題,也許人家是有善意的,那接受了,不想接受的就禮貌拒絕了,或不理睬他們,不理欺凌者是一減少被欺凌的方法~~因為欺凌者會覺得「無癮ge」 如果別人是有心欺負的,先忍,不作理會,他不肯停的就要告發了..... 作為被欺凌者當然會不想再被欺負,不過適量「被欺負」在我心目中是可以令自己較受歡迎, 不會被人欺負太多,另外應在同學間夠合群,而且如果別人欺負的地方是自己弱點,就盡力把它改善,欺凌者則無機可乘 作為被欺凌者的朋友,應該在他有需要時盡力解圍,如果認為自己幫不上忙,倒應避之則吉了............ 這全部都是我的經驗,可行與否,在乎你和他有沒有盡力達到了 ?調解是打官司以外,另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。調解過程是由認可調解員,以中立人士身分,協助爭議雙方了解爭議的焦點,探討雙方的利益和需要,尋求共同接受的解決方案,並協助草擬協議書。雙方如達成協議,於協議書上簽署作實,而該協議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。調解過程是由雙方自願參與,過程亦是絕對保密。 毆打罪如何界定,是否要令他人受傷才會被控此罪? 律師: 梁永鏗律師 回應: 它屬刑事罪行的一種,並不需對他人造成實質身體傷害才有罪,有些情況沒有與他人接觸亦可構成此罪,例如用槍指嚇他人,作勢打人亦可能入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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